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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物业税先解决诸多法律问题 学者吁谨慎对待
www.110.com 2010-07-05 16:03

      椐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5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4%,创下18个月来的新高。新建商品房价格同比涨幅也创出了6个月来的新高,达到6.6%,其中深圳、北京等城市的新房价格涨幅均超过了10%。
  不断突破老百姓心理防线的房价,让人们对炒房、囤房等现象更加深恶痛绝,而据说将使囤房人“买得起住不起”的物业税,也似乎更让人期待。但是,不少学者却认为,开征物业税切不可仓促行事,它首先是严肃谨慎的法律问题。
    “买得起住不起”并非物业税本意: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认为,作为一种财产税,物业税是基于一定的财产价值或租值而征收的税种。媒体上经常可见的“买得起住不起”,并非这一税种的本意,而是对普通消费者的误导。
  他介绍说,从国际房地产税收研究来看,税率高低并不能决定一切,还要看物业税的税基,也就是针对什么征税,二者相乘的结果才是物业税的税负。税负显然能够影响房价,但普遍的国际经验是,这种影响要以不影响拥有房产的愿望为标准。
  “也就是说,国家不能以过高的物业税税负使人们不愿持有房屋。这样会违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刘洪玉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李林军也认为,物业税开征与房价下降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日本和香港开征物业税后,房地产相应有一些结构性的变化,但房价并没有随之回落。
    产权不明仍是开征最大障碍: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温来成正在主持一项“物业税对城镇公共管理模式影响分析”的课题。他认为,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还不十分成熟,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明晰的产权制度。无论从物业税的纳税主体,还是具体税种安排来看,都需要明晰健全的产权制度做基础。
  “比如我们是否要像个人所得税那样,按照一定的房屋面积设定一个基本的物业税扣除额,但定这个面积的前提就是房屋产权明晰;比如经济适用房的物权如何处理,是否和商品房执行同样的物业税政策等,这些都还是难题。”温来成说。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建议说,物权法出台后还急需制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等亟待确立,否则房屋的产权不明确,开征物业税就会成空中楼阁。
  他还提醒说,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他认为,本是个合同概念,如果70年期满自动续期则不再存在合同程序,这是否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就将无法继续收取,不仅国家损失土地收入,而且会进一步加剧人们对囤房的预期。从这个角度说,尽快健全产权制度、出台物业税十分紧迫。
    不宜为物业税设定太多目的:
  刘洪玉介绍说,除了房价上涨太快外,地方财政过分依赖卖地收入和房地产对税收贡献不足两个观点,也是人们热切期待物业税的主要原因。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专家朱大旗教授认为,因为现在房地产领域积累的问题比较多,人们容易把物业税当成包治百病的秘方,但这不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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