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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5 16:03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7年2月27日 财综[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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