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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
www.110.com 2010-08-25 15:5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5]5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金出让国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便》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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