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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
www.110.com 2010-08-25 15:58

【题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者是否的请

示》(甬地税二〔1998〕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

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规定:凡在城

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

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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