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签发用地证书: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6)征地批准后的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7)颁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8)建立征收土地档案。
3、征用集体土地批准权限有哪些规定?
(1)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征用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4、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消的,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有哪些规定?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下列规定执行,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单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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