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单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12、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包括哪些方面?
(1)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被征地人员分类: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3)就业服务:征用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4)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用途。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注,由区县政府确定。小城镇保险费包括:1)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2)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征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征地养老费的缴纳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规定。
13、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社会保险如何落实?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负责单位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镇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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