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www.110.com 2010-07-05 17:14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上一篇:对解放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思考
- 下一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关文章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被征地农民权利之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有哪些?对
- ·侵犯宅基地使用权和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 ·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 ·他们之间交换的是房屋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 ·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区分好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 ·直面城市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分配问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
-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有哪些?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土地信息披露义务探
-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