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⑷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
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
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
⑤钉桩成果通知单;
⑸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
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
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
⑹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2.已竣工项目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现状房地产项目办理国有协议出让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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