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三、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批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四、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招标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评标小组的设置等。
④拟订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承办人、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五、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六、地价评审、确定招标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招标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七、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招标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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