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发放土地使用证超过规定标准 法院判决撤
www.110.com 2010-07-10 14:02
7月23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就原告王灵春与被告某县政府、第三人王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该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登记面积为408.24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第43号规定的最大面积,被依法判决撤销。
2001年8月,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武集用(2001)字第769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1月第三人遗失上述土地使用证,并在德州日报公告注销,2006年3月被告又为其补办了宗地号为200-24-0006的集体土地使用证。1993年8月11日,原告因与第三人存在宅基纠纷曾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显示第三人宅基南北长应减少3.12米,但协议后双方未履行。原告以被告补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侵害了自己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1993年8月11日与第三人因宅基争议达成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属无效证据。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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