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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05 1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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