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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欠费 业主土地证照办
www.110.com 2010-07-05 16:37

 目前福州拿不到的房屋所有者中,有不少是因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未缴清政府有关规费。现在有好消息传来,若建设单位仍存在但不补缴规费,政府将先为业主办理,再追究原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日前,福州市出台了《关于处理单元式楼房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予以明确。《意见》针对全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

房屋已转卖多次
土地证不必从头办起


    《意见》明确,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上市交易,且在2006年7月1日全市“两证合发”之前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多次变更,而土地证未办理或未变更的,申请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可直接办理土地证,不再办理补登记手续。

房屋已转卖多次
土地证不必从头办起


    据了解,福州市区范围内1998年8月31日之前竣工,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超容、超幢、超层的建筑,经协调处理已同意核发该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国土部门按批地年份的标准补收政府有关规费后,直接办理土地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经批准作为商品房出售并于2004年4月28日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且该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核发的,补交差价款后,直接办理土地证。

    局部改变房屋用途,已经规划部门同意,且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核发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划批准改变用途年份的标准补收政府有关规费后,按改变后的用途办理土地证,否则按原批准用途办理土地证。原批准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划审批时的用途办理土地证。

    未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开发商(含拆迁指挥部)购买统建(或集资)房用于城市拆迁安置的项目或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的房屋,经协调处理已经同意核发该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国土部门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收政府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土地证。

开发商不缴规费
先行给业主办土地证


    《意见》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缴清政府有关规费的,若开发建设单位仍存在,则由该单位补缴。开发建设单位不补缴政府有关规费的,政府先行给群众办理土地证。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继续追究原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补缴政府规费的,若土地使用权者愿意按土地分摊面积补缴,可予以办理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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