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房地(3)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笔者个人认为应该尽快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一裁决的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征地补偿裁决的申请人、裁决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裁决的程序、一般作出裁决的时间和对裁决不服的处理方式。
三、没有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规定,但是,现在大量的征地纠纷中都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情况,而在法律条文中又没有规定,造成拆迁集体土地的房屋处于无法可依的情况。有的地方制定了地方性的规定,如《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以三条途径解决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第一是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之后,直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在我国现在的国情下,这种情况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第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第三是由国土资源部下发规章来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按照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个人认为第三种情况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 国土资源部拟定的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的规章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部分: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的程序、时间、是否要作出裁决、与安置等。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至今已有11年。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在1988年曾做过一次修改。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土地制度做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为了使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土地管理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由于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不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改决定的方式,而是采取了修订案的方式。在以前的法律修改中,只有刑法修改曾经采用过这种方式。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虽然经过多次的修改,但是绝大部分条款并没有改动,笔者个人认为很大一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应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一次大范围的改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相关文章
-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房地
-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 ·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浅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矫治
-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建议
-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建议
-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判断与政策分析
- ·论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偿制度
-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分析
-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三种模式
-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 ·论加入WTO后,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 ·从我国的监护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
- ·抚养费制度的立法缺陷
- ·我国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