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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判断与政策分析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改革的基本途径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政府完全征购以及政府征购与直接入市的双轨制。本文在对这三种改革路径的优点与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途径选择,并就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度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利益相关者对比分析,指出相关制度建设、政府职能以及管理方式的变革是我国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先行条件和成功基础。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对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方向的基本判断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许多学者就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力图建立新的土地征用制度,以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文献来看,目前提到的主要改革建议参见表1所示。基本上,这些建议都是围绕现行土地征地制度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而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既包括了基于具体操作环节的不良制度设计提出的改进思路,如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用地征用、提高征用补偿标准、严格土地征用程序等,也包括了对土地征用的基础制度进行改革的措施,如土地产权改革等。对这些改革建议进行综合,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方向:

  1.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即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政府用地也向农民集体购买。这种方式在理论上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市场公平,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在现实操作中的风险在于:1)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的管理有可能失控;2)集体组织和农民代表出于自身的利益,在土地交易谈判中可能要价过高,导致土地交易价格上涨,过高土地成本会严重阻碍经济和有关产业的发展;3)政府失去原属于地方财政的,政府难以获取土地的增值收益;4)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引发的不平衡问题,如旧有征地制度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带来的地价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带来的地价不平衡,以及同一地区内同一地块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带来的地价不平衡等,这些不平衡问题都可能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

  2.建立政府完全征购制度。即由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向农民集体征购土地,再根据供地计划向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理论上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市场公平,又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稳定和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其体制变迁的障碍也比较小。但是该方案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区别仅在于标准的变化,不仅难以确定所谓“公平的土地市场价格”,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引发的诸多不良后果,包括土地财政引起的政府随意、大量卖地,官商勾结引起的土地腐败,失地农民补偿的非法截取,政府征地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以及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等。

  土地产权一些学者认为,土地产权的不明确是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其―是主张在保持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前提下进―步完善家庭承包制,如:将土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和市场化;或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或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租地农场制或永佃制;还有部分学者主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其二是主张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国有 999年”使用期改革方案。其三是主张实行农地私有。

  补偿标准1.赵小风等:相当补偿原则是征地补偿制度发展的趋势,但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2.党国英: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或)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陛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3.陈舒舒:补偿考虑双轨制,征用按现在际准,征购按市场价格。

  征用程序1.池添雨: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应遵循听证规则,对补偿的合理程序、补偿的具体执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途径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款上的笼统抽象的程序;2.朱林兴:规范征地程序,关键是要让集体农民直接参与征地全过程;3.党国英:要完全取消村集体土地出让权利和收益享有权利,须让土地的受让方与农民直接谈判或交易。

  失地农民安置1.赵小风:安置工作应当实行由“以安排劳动力就业为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2.陶培荣:对农民的补偿可采用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为农民建立长期受益的社会保险机制;3.党国英:为防止农民将卖地的收人短期内用光,可以将卖地的一部分收入存人专项账户,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并设立“国家失地农民保瞳甚舍”

  土地增值收益目前,“公私兼顾”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如周诚教授认为农地转为农地之后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应当根据“充分补偿,剩余归公,支援全国”的基本精神进行分配;周其仁教授认为在“农地全面产权观”的前提下,国家、开发商和农地所有者应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既要体现农民所拥有的农地产权,也应体现社会所拥有的农地产权。

  相关法律与环境1.池添雨:制定系统的土地征用补偿法,使补偿更明确、合理,防止出现漏洞或冲突;2.郭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土地征用的客体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对土地征用的范围提出了限制性规则;3.党国英:可建立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土地法庭在―个足够长的时间里独立于现行法院系统,实行垂直控制;4.洪朝辉:财产评估师的考核规则、产生机制和培育环境,是国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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