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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应手续土地转让无效
www.110.com 2010-07-05 17:24

  [案情介绍]

  1992年11月16日,被告深圳市X X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气

  第三人X X镇X X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协议书》,约

  定:第三人同意划给被告11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00元,

  共计275万元,该地的使用功能为兴建18层以上商品住宅综合

  楼,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被告即把购地款 次性付给第三

  人,等等。次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合作合同

  书》,约定:被告将经宝安县国土局批准,合法取得的1100平方

  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每平方米2750元,总价

  款计3025000元,其中275万元由原告直接汇到X X镇政府,作

  为支付该土地的原始地价,50年,土地用途为兴建

  18层以上的商品住宅楼,等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

  于当天出具了一份《付款委托书》给原告,原告即于1992年11

  月20日按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275万元给第三人。此后,原告

  又于1993.年1月4日支付27.5万元给被告,被告收款并给原告开

  具了发票。被告于1992年12月7日为原告办理了一份以原告作为

  用地单位的宝安县私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一份

  《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原告发觉不妥

  即要求退款,并于1995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地产

  转让行为无效,退还302.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深圳市X x艺

  术装饰工程公司辩称,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因第三人违反原定

  协议造成的,该公司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第

  三人陈述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与我方无关。我方与被告签订

  土地使用协议,因被告根本没有付款而作废,本案应由用户补办

  手续,使非法转让行为合法化。另查,本案被告约定转让给原告

  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告转让给原告时应依法办理批准

  手续。

  处理结果如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约定转让给原告的土地属农村集体

  所有土地,未依法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故其与原告签订的

  《房地产合作合同书》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对此,主要责任在于

  被告,但原告也有过错。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其付

  款275万元给第三人系根据被告的委托付款,故原告付给第三人

  的275万元也应由被告返还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与原

  告无关,应另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与被

  告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合同书》无效;二、原告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案所争议之土地返还给被告;三、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人民币3025000

  元及利息给原告。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在现实生活中,往

  往有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并没有对

  其进行投资开发而是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利。有关法律、法规因此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凡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

  法办理相应手续。例如在本案例中法院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另外,根据《深圳市宝安、龙

  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

  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集

  体所有土地,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因此,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属于无

  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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