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韩国李先生与中国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案
韩国李先生与中国一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拟设立合伙企业,企业尚未注册,双方已经投入巨额资金购入生产设备聘用工人投入生产,不久双方发生分歧产生纠纷。韩国李先生委托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本案,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双方理清法律关系、明确利害关系,并经多方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国李先生收回投资退出经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中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处、三来一补企业、个体经营(目前仅限港澳地区),暂不允许设立合伙企业。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即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境内企业原自然人股东持股一年以上的,则可以成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应当设计科学合理——XX公司股东纠纷案、XX公司股东纠纷案
某港资与某德资公司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两案的共同特点是其股权比例的安排基本都是公司双方股东各占50%,在公司经营到一定程度后,双方股东产生分歧,而且无法相互妥协,公司管理层无法通过任何有效决议,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出现股东之间大打身手的极端情况。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先后介入上述两案后,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促使两案公司双方股东达成和解,避免了两败俱伤的情况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的不科学,容易导致经营僵局,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衰败。应当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设计合理股权结构,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2)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简单,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无法寻求有效救济途径。应当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作为企业的组织大法的功能与作用,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聘请专业律师起草详尽完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依据。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代持应注意防范风险——某广告公司股权纠纷
为规避国家政策对外资进入广告领域的限制(现已取消),香港人实际出资成立某广告公司,但工商登记为内地个人持有股权,后因内地个人要求以股东名义要求查帐并参与管理导致纠纷。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介入后,积极协调双方化解分歧,达成和解,并在随后因国家政策放开后,终止了股权代持的过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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