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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昌利实业发展公司诉裴朝霞股权转让侵权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赣民四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香港永昌利实业发展公司。住所:香港薄扶林道置富花园18座1楼C。
  法定代表人 冼炎深,东主。
  委托代理人 陈天助,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吴志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裴朝霞,女,1957年1月出生,现任景德镇市金昌利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景德镇珠山中路2号金昌利瓷贸大厦。
  委托代理人 刘新熙,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涂书田,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港永昌利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昌利公司)因与裴朝霞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景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昌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冼炎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助、吴志华,被上诉人裴朝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熙、涂书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3年12月25日,景德镇瓷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瓷贸大厦公司,由景德镇市工商局、粮食局、昌江信用联社出资成立)与新加坡恒伟私人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景德镇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由中方投资土地,并办理了中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新加坡方投资货币承建“瓷贸大厦”,法人代表新加坡商人吴端景。1994年9月21日,新加坡方撤资,中方瓷贸大厦公司垫资278万元收购外方在中新公司的股权,从而拥有中新公司的全部股权。1994年10月,由裴朝霞代表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公司与瓷贸大厦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瓷贸大厦项目协议书》,与景德镇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金昌利广场商品房协议书》。同年11月1日,景德镇市计划委员会发文同意南昌金昌利公司与瓷贸大厦公司合作开发瓷贸大厦项目。11月28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景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关问题会谈纪要的通知》,就南昌金昌利公司投资开发景德镇房地产项目的具体问题作出安排。12月12日,南昌金昌利公司代表裴朝霞、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分公司)代表董玉华与瓷贸大厦公司代表黄华祥、朱胜旺正式签订《合作开发瓷贸大厦合同》,合同规定“瓷贸大厦的开发设计、建筑施工、经营管理均由乙方(南昌金昌利公司)独立自主策划操作,由乙方在景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甲方(瓷贸大厦公司)原与新加坡外商合资成立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瓷贸大厦开发的前期工作已付出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接受中新公司的全部股权”。“甲方负责一周内将原中新公司财务帐目凭证完整、准确移交乙方”。“甲方负责将原中新公司购置的财产造册登记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南昌金昌利公司在景德镇注册成立了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瓷贸大厦项目和金昌利广场项目,并由冼炎深出资109万元,裴朝霞出资87万元,李灼轩(冼炎深妻弟)出资79万元,三人共投资275万元进行开发。同时通过南昌金昌利公司从1994年12月至1998年4月融资近千万元进行开发二个项目。1997年6月,由于房地产市场萧条,景德镇分公司流动资金紧缺,冼炎深、李灼轩提出退股,并与裴朝霞签订了退股合同,约定“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景德镇市成立分公司,投资开发建设金昌利广场、瓷贸大厦二个项目,由裴朝霞投资、经营管理,并拥有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全部股权,……分公司应向总公司交纳建筑造价的3%管理费用,涉及其债权、债务、合作者物业分配等均由景德镇分公司全部承担,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冼炎深投资景德镇分公司的现金(人民币)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底归还,若不如期归还,则按贷款利率16%付息。李灼轩购进的设备及其费用自行处理”。退股协议签订后,景德镇分公司成为由裴朝霞一人控股,裴朝霞也于1999年5月、10月二次付给冼炎深本息140万元。瓷贸大厦竣工后,南昌金昌利公司与瓷贸大厦公司的三方景德镇市工商局、粮食局、昌江信用联社进行了物业分配,双方合作开发瓷贸大厦的有关事宜均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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