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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杏林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单位受贿案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案情】

  被告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诉讼代表人:梁明源,厦门市杏林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总经理助理。

  被告人:黄诚实。1999年7月5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升。1999年7月2日因涉嫌贪污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1994年下半年,厦门市杏林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杏林外服中心)开发的杏林区前场工业小区需要将鹰厦铁路K672段的铁路路堤加宽,修建雨污水管道和排水侧沟。由于这三项工程在铁路沿线,按有关规定应当由铁路工程公司承建。杏林外服公司在与承建方福建铁路分局厦门铁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厦铁公司)洽谈业务过程中,被告人黄诚实指派该工程现场负责人陈升以为本单位职工谋福利为理由,向对方提出要“让利款”作为本单位小金库的收入。同年10月路堤加宽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黄诚实、陈升与厦铁公司商定“让利款”按工程总造价10%左右的比例支付。1997年11月,杏林外服中心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厦铁公司后,被告人黄诚实再次指派陈升向厦铁公司催要“让利款”。厦铁公司遂于1998年至1999年间先后三次向杏林外服公司支付“让利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陈升取款后,按照黄诚实的旨意,将此款存入其保管的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应酬等开支。

  此外,被告人陈升还于1996年至1999年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的职务之便,采取复印、涂改已报销的单据的手段,在小金库及单位财务账上重复报销,先后侵吞公款6240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及被告人陈升已如数退出赃款。被告人黄诚实、陈升的坦白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黄诚实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升分别犯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于1999年10月27日向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对其单位受贿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黄诚实对其单位受贿行为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黄诚实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升对其单位受贿行为及贪污行为均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陈升不具有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建议对指控其犯单位受贿罪不予认定,并认为陈升犯贪污罪的情节较轻,建议从宽判处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为杏林区的国有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三次帐外暗中收受施工单位的“让利款”计人民币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黄诚实系被告单位的总经理,法人代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单位受贿中,决定索贿并指派被告人陈升参与商谈;被告人陈升系被告单位派驻该工程现场负责人,亲自参与商谈并经手贿赂款,属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升还在保管单位“小金库”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复印、涂改凭证重复报销的手段,多次侵吞公款计人民币6000余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案发后退清赔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诚实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升坦白态度较好,退清贪污赃款,具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对其贪污犯罪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杏林外服中心、被告人黄诚实、被告人陈升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升又犯贪污罪,有相应的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诚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升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贪污犯罪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可以采纳:其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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