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案例 >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诉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中外(4)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对于意向书的签订主体为亚洲红集团而实际出资主体为亚洲红酿酒公司的问题,根据工作流程备忘录,亚洲红酿酒公司对于集团以亚洲红酿酒公司的资产作为对RIH公司的投资是予以认可的,没有任何异议,同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亚洲红酿酒公司已由内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各股东均予同意,因此本院认为亚洲红集团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并无不当。

  对于亚洲红集团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是否应返还原告24万美元的问题,原告认为亚洲红集团没有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的主要理由是,没有将亚洲红酿酒公司作价300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RIH公司,同时没有将收到的现金作为出资再投入RIH公司。本院认为,合同中明确规定,拟定的资产总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行为完成后,亚洲红集团占RIH公司的75%权益,原告占8.33%权益。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对RIH公司资产总额的计算和亚洲红集团股权的计算,均是以亚洲红酿酒公司的资产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即当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RIH公司时,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至于亚洲红酿酒公司在出售给RIH公司时具体的作价数额,与是否履行投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同时该投资意向书正在履行过程中,亚洲红集团没有将收到的现金再投入RIH公司,并不能得出其没有出资的结论。

  现亚洲红酿酒公司已将全部股份转给RIH公司,即RIH公司拥有亚洲红酿酒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益。同时沈阳亚洲红冰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吴廷辉也已与RIH公司签订协议,由此可见亚洲红集团正在积极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不应返回原告投资款,如原告不同意第三期投资,可将24万美元按意向书约定转入亚洲红酿酒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37元,保全费10835元由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被告玫瑰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万诚公司、广源好又多共同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对解除合作合同,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而且该解除合作合同的协议得到了国家商务部的批准,被告证据6可证明这一点,故该合作协议已经依法解除。二、在解除合作合同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两被告已经依法主张解除。三、根据被告证据6国家商务部的批复,广源好又多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合作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该合作合同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此外,请求法庭审查1997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的效力,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审批的机关应该是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本案合作协议需经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审批才能生效,而本案中广州市外经贸委和广州市政府的审批是越权审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