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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资经营磁电企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纠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一、案情

  1985年1月15日申诉人与某省电子工业公司、某银行、某轴承厂三家中方股东签订“磁电企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建立合资企业磁电企业有限公司(即被诉人),总投资为1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中方诸股东为45万美元,申诉人为30万美元,生产经营录音盒式磁带。合资合同规定,由被诉人磁电企业有限公司委托申诉人购买机器设备,提供技术信息和培训服务,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使产品在试产和批量生产期达到索尼牌(CHF)录音磁带的技术水准。

  合资合同生效后,申诉人与中方诸股东先后签订了三个补充合同。其中1986年6月18日的补充合同(二)规定,合资公司第一次总投资额增至82万美元,中方诸股东承担51万美元,申诉人31万美元,并规定设备安装费和技术转让费由被诉人与申诉人签定,呈报董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985年3月10日申诉人(卖方)与被诉人(买方)签订(85)02号设备买卖合同(下称设备合同),由申诉人向被诉人提供全套生产设备零件,总金额626,988美元。申诉人提交的该合同附件设备清单的“小结与说明”规定,设备大部分到齐总安装前后工序需时60天,工程费包括安装人员一切费用为3.5万美元。申诉人负责调试、试机、技术培训(包括生产、技术、检验和保养四方面的管理),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符合预定目标,并稳定生产合格产品,此外还须在此期间(约三至六个月)提供高、中、下价三种磁带配方及调制技术,此项费用共为8.2012万美元。

  1986年2月15日申诉人和被诉人就设备合同订立补充合同,将货物总金额改为498,275美元。合同全套设备分两批运付,至1986年6月全部到厂,1987年6月12日安装调试完毕后正式投入试产。试产期间,机器运转正常,产品经省中心检验所检验为B一C级,证明质量合格。1988年被诉人实现利润41万元。1989年2月12日被诉人召开董事会,决定1988年度利润部分用于偿还申诉人设备安装费2万美元。关于技术转让费,由于被诉人对申诉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及产品质量不满意,双方一直有争议,后经此次董事会决议,同意按原合同规定的50%支付,即4.1万美元,作为申诉人扩大投资额投入合资公司。但在实际履行中,被诉人只支付申诉人技术转让费3,225美元,作为补足申诉人31万美元的扩大投资金额,其尚欠部分以及设备安装费,被诉人一直未予支付。就此,申诉人曾多次与被诉人协商,但未有结果。申诉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诉称:设备合同是依据合资合同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经中外双方签订的,设备安装费和技术转让费均由董事会会议确定,应予支付。被诉人不支付此两项费用,属于被诉人违反设备合同和董事会决议的违约行为,应补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为此,申诉人要求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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