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即将就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出台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领域的首个司法解释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获悉,最高法院即将就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据悉,这也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领域首度出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将涉及未报批合同的效力、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的处理、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以及因虚假报批材料未获得股东地位纠纷的处理、因虚假报批材料丧失股东地位纠纷的处理等十几个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外商投资在中国的年增长比率达到20%,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外商投资纠纷,既困扰企业也困扰司法审判。
审批制度成为审理外资纠纷难点
“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外资审批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成为实践中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一个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说。
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的变更审批两种类型,其中设立审批又包括立项审批与合同、章程、协议书等的审批。在我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不少学者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大为诟病。
外资审批制度同样困扰法院司法实践,审判和执行中的许多难题都与如何对待未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向记者分析道:
在合同效力问题上。以股权转让为例,根据《股权变更规定》第三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于是,问题接踵而至:既然合同无效,当事人报批义务来自何处?实践中,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根源莫不在此。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待价而沽,视行情而作出是否报批的决定,觉得报批对自己有利的,就去报批;反之,则不去报批。
此外,根据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合同的所有细节均须报批。实践中,主合同已报批,但事后当事人又就某些细节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的,该补充协议是否也在报批之列?如认为应报批,客观上导致了当事人会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实践中出现的“阴阳合同”即为其适例。如认为无须报批,则报批的范围如何确定?又会产生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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