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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推QFLP 外资等待“国民待遇”
www.110.com 2010-07-31 10:46

  对境外股权投资机构而言,这或许是一份姗姗来迟的礼物。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通道,继中外合资非法人制基金模式后,将再度拓宽。

  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多次研讨,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的文件,已于上周通过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预计将在4月份公布。该试点方案率先将“落户”上海浦东新区。

  这也是去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所公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但相关试点方案仍需通过外管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最终得以实施,其中不排除某些条款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但试点方案的执行,将是上海浦东新区是否能在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有所突破,将成为吸引众多境外股权投资基金落户上海的关键之一。

  试点QFLP

  2008年8月,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简称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但是,境外股权投资资本对于结汇人民币,参与国内人民币基金的渴望,始终没有退潮。

  如今,他们或许迎来“希望”。

  据知情人士透露,试点方案将参照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允许国际LP(有限合伙人)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但适用对象限于设立在浦东新区的外资人民币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则在上海成立。每只外资人民币基金的美元资金换汇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募资规模的50%,其中GP(普通合伙人)换汇额度上限为5%。

  “但试点方案实施初期,每家外资人民币基金换汇的额度最高应该不会超过1亿美元。”他强调说。且通过QFLP制度引进境外出资人的外资人民币基金,仍将视为“境外投资机构”,必须遵循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投资项目依然需要向商务部报批,禁止参与投资国家限制外资进入的某些行业。其操作模式类似中外合资非法人制基金,但后者每次将投资收益与本金结汇美元返还给境外出资人时,仍需向外管局申请批准,而QFLP制度则提供自由结汇的绿色通道。

  试点方案也提出,一旦外资人民币基金管理人以自有美元资金结汇,参与人民币基金募集,其余募集资金将全部来自境内出资人,将可能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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