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法律 > 外商投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www.110.com 2010-07-31 14:36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4日)

  · 办理程序

  1、增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如中方增资部分以国有资产作价投入,应出具投入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2、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先取得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3、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4、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1、企业增资后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2、外商以人民币出资的,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4日)的规定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则提交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则提交新签的合同、章程修订本;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增资各方资信证明;

  (6)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增资的,应提供人民币合法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7)验资报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