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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www.110.com 2010-07-31 14:36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国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规定》指出,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六年 第10号令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长 薄熙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

  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谢旭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 王众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尚福林

  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长 胡晓炼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反垄断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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