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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仲裁案例评析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由外商投资企业引起的纠纷,大体上有这样四种:一是由于合同是否有效引起的争议;二是出资方面的争议;三是经营管理中引起的争议;四是解散合营企业及清算方面的争议。

  由合同是否有效引起的争议

  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主要是由这样一些情况引起的: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时尚未取得主体资格;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或者是负有义务将合同上报给审批机关的一方当事人未将合同上报给审批机关,从而引起了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争议。例如,在安徽省合肥市有这样一家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是中国合肥××玩具厂,外方合营者是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合营企业成立后,港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出资,故中方合营者提起仲裁,要求港方合营者赔偿因未按时出资而使中方合营者遭受到的损失。港方合营者辩称,这个合营合同本身就是一个无效合同,港方当事人当然不需承担根据这个无效合同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由是这个合同是在当年6月份订立的,而作为合营者一方的中方当事人中国合肥××玩具厂只是在当年的9月份才取得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作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所以在当年6月份中港双方订立合同合营时中方尚不具备订立合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应属无效。

  仲裁庭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合营合同中的中方合营者在订立合营合同时是否已具备了缔结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规定,能够成为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必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经特许批准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承包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以及个人合伙等。本案中,作为该合营企业中的中方合营者――中国合肥××玩具厂,在当年6月份订立合营合同时还不是一个企业法人,尽管中方采取隐瞒和不正当的手段与港方订立了合同并获得了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但该合同从开始就因中方合营者的主体不适当而成为一个无效合同。故仲裁庭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有关出资方面的争议

  有关出资方面的争议,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出资是否到位和到位了多少的争议;一类是由于增资引起的争议;再一类是股权转让引起的争议。其中以资金是否到位和到位了多少最容易引起争议。

  由于合营各方当事人的出资可以是现金、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包括高新技术)以及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实物,所以在各种不同的出资方式上都可能发生争议,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多数场合是指外方合营者)以引进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时较易引起争议。张家港市有一家合营企业,中外双方共同出资数百万美元委托外方在国外购买一条生产线,该条生产线在合营企业安装投产后,外国合营者凭国外中间商出具的发票作价1000多万美元,中方认为不值那么多,自行聘请当地商检部门进行评估,估价为500多万美元,双方遂对这条生产线中各自的出资额究竟为多少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外方遂提请仲裁,要求:(1)终止合营合同,解散合营企业;(2)由于中方违约而给合营企业带来损失,要求对外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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