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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纠纷司法解决的若干问题与思考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外来投资的增长,广州的外向型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因外商投资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少纠纷通过诉讼寻求司法解决。据不完全统计,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类涉外案件占了广州中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近20%。因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取公司制形式,有关外商投资纠纷也主要表现为公司类纠纷。公司纠纷历来是民商事审判的难点,而外商投资纠纷往往因其涉外性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制度及立法的特殊性而显得更为棘手和复杂。由于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有的问题甚至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或者立法本身就存在冲突,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种种意见分歧在所难免。

  一、外商投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外商投资产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在案件识别上大致可分为合同类纠纷、确权类纠纷和侵权类纠纷三大部分。由于纠纷往往具有涉外因素(包括涉港、澳、台因素),根据国际私法理论和我国的相关立法,案件的审理首先需要解决准据法的问题。

  1.对于合同纠纷准据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及《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了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则。根据上述立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有观点认为,只有因履行上述合资、合作合同的中外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才应强制适用中国法律,除此之外的合同纠纷如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其理由是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中方与外方投资者之间以合资或者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的法律安排,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则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后,其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转让股权为内容的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股权的流通行为。其次,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所涉及的转让标的更广,既可能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也可能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甚至还可能是内资企业的股权(如外商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股权或认购内资企业增资的情况)。因此不宜将两类合同混同对待。上述观点从法律规定的文义解释以及合同性质分析出发不无道理。但如果允许以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作为合同标的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或港澳台地区法律,势必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构成威胁,司法实务中对上述冲突规则采取了扩张解释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上述法律适用规则扩展到除三类合同之外的其他五类合同,即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外商承包经营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外商购买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商认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商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上述合同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应认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无效,而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然,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以间接控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为目的,通过受让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权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则应当依当事人的选择,没有选择的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该外方股东注册地法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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