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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8-02 16:33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组成部分的税收优惠措施一直被视为我国积极、有效、合理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通过相应税法规定主要表现为按既定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的做法,确实是促进我国得以大量引进外资的重要因素。外资的大规模流入,势必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既然为外商投资,也必然会牵涉到资本输出国(地区)的利益,牵涉到相应的国际规范。鉴此,我们有必要对实施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予以反思,存其利、去其弊,更有效地发挥涉外税收优惠措施的积极作用。

  一、涉外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兼谈税收饶让抵免

  按照我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投资地域或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最低仅为1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可按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而且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对投资农、林、牧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而且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免二减三”后只要当年出口比例和先进技术等到认定后,可继续减低税率,最低按不超过10%的税率征收。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

  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同时引导外资流向,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它对我国吸引外资、合理地利用外资已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效果。截止到2001年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家,合同外资金额7459.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954.7亿美元,有利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至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也在逐步完善,属于国家鼓励投资,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以及其他资金、技术密集的大中型项目所占比例逐步增加。虽然形成这种格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税收优惠措施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但是,对外商投资者可以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由其各自相关的国家或地区(以下仅以国家为例)行使征税权。就我国的外商投资者而言,作为收入所得来源地的我国自然可因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主张征税权,而作为外商投资者的所属国也可因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拥有征税权。如果相关国家都实际行使了各自的征税权,就会产生所谓的国际双重征税,甚至多重征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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