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新的法律制度势必对外商投资产生影响。本文阐述了WTO的法律原则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变化而对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最后通过对我国互联网业现状的分析,主张外资只有根据WTO诸项法律规则调整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有进一步的发展。
关 键 词: WTO 电子商务 外商投资
一、入世前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领域外资的规范
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建设中一直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的建构,势必对外商投资产生变革性的影响。本文阐述了入世后由于我国法律与WTO接轨而对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外商投资应如何根据我国法律的完善做出相应的调整。
过去,外商对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这种投资的结构性倾斜与两个因素有关。第一,我国各产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同;第二,由于开放程度不同而带来的利润期望值的差异。目前除房地产业和一般的社会服务业外,我国其他第三产业的开放程度仍是较低的,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在该领域中,外资的走向和运作模式都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原有法规对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的规制
我国目前指导外商投资行为的关键性法规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暂行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目录》则列明了具体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许多适合电子交易的服务性项目都列入《目录》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中,例如,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代理业务、经纪、广告、印刷和货运等。这意味着外资若要涉足这些领域,不论其资金规模打下都要首先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审批的目的是希望在鼓励外资进入的基础上确保国民经济独立自主、健康有序的发展。不过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外资管理制度,会因政府审批的复杂和不可预见性而降低透明度;在一些领域对国内股东的倾向性保护也会损害外资在企业中的权益,使其资产所有权风险成本增加。这些情况与WTO的原则和各项协定是不一致的。
(二)为入世而对相关法规的完善
这几年来,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和各种制度处于不断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合同法》中有关数据电文合同的规定、域名登记制度、网络广告的规范等都体现了这种努力。
就外商投资而言,首要的法律问题是市场准入。这关系到其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将受到哪些限制以及受限制的程度如何。例如《目录》将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列为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因此外资不能从事ISP服务。对于ICP,信息产业部认为根据邮电部199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领域由于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所以也是不准外资进入的。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也将ICP列入增值电信业务,但其第八十条同时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就目前信息产业部的政策取向来看,加入WTO后外资参与增值电信业务也要受到诸如持股权上限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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