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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问题
www.110.com 2010-08-02 14:58

1. 我国某市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20万。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以抵押给本市丙公司的厂房作价出资,出资额为230万;乙公司以货币和正在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出资,出资额为100万,以甲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0万,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在企业经营1年后,从利润中拨出20万先行反还乙公司投资。双方一旦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选择适用乙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请问:合营企业协议存在那些问题?为什么?

  答:乙公司出资额太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而此案例中乙公司仅出资100万,只占投资总额的10%,占注册资本的23.8%。

  甲公司以抵押给本市丙公司的厂房作价出资,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双方达成协议:一旦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选择适用乙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此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只能适用法律明确指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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