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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8-02 15:04

【基本案情】

  1993年6月12日,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哈尔滨银都欢乐园有限公司经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1、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双方出资额1,666.7万元人民币,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融发公司占70%,电影公司占30%;2、出资方式:电影公司以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69号1,3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三通一平后,作价500万元人民币,现金460万元人民币,合计96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融发公司以2,24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3、从营业执照下发日起,融发公司在三个月内将第一期180万元人民币汇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电影公司将上述房地产证移交给合营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基建办公室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双方按注册资金比例〈不能突破总技资额〉保证依时投入;双方注册资本在首期投入后,其余部分按中外合资的法规规定分期投入;4、合营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董事长由融发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电影公司委派;5、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或造成工程延误,由违约方按照违约金额的1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6、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7、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营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出起诉。

  1993年11月26日,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设立的合营企业领取了工商企合黑字0123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为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港公司)。同年12月18日、22日、29日,融发公司委托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汇入银港公司180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30日,电影公司向银港公司投入75万元人民币。

  1993年12月30日,融发公司致函电影公司称:“因我公司经营原因,资金馈乏,难以履行合同。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将我公司在该项目合资企业的股份(1,166.7万元人民币)、总投入2,24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移给香港成泰国际技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公司)。”同日,成泰公司致函电影公司称:“同意接收融发公司在银港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与责任。”次日,电影公司向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并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经委)、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更换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外方合资者的请示报告》称:“银港公司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因合资者资金短缺,至今未能投资,致使难以履行合同,继续合同。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并提议,合资方已同意退出合作,转移股份。决定立即同成泰公司合作,继续合资兴办银港公司,请予办理有关更名手续。”1994年1月8日,省外经委以(94)黑外经贸(便)资字第002号文批准融发公司将其原投资1,166.7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成泰公司,并同意变更董事会成员。同年1月l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银港公司颁发了外经贸黑资字〔1993〕31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的合资外方为成泰公司。同日,银港公司领取了合资外方为成泰公司的营业执照。

 

 自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间,融发公司共计向银港公司投入资金512万元人民币。

  1994年10月,合资企业所涉项目“银港大厦”开始建设。1996年初因融发公司资金不到位,建筑工程停工,而后电影公司自筹资金将大厦建成。

  1999年9月20日,黑龙江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向黑龙江省外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外资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称:“融发公司至今投资未能到位,造成该合资项目长期停滞,港方对于解约退出或将其股权转让的建议拒绝答复,现申请对银港公司进行清算。”同年9月23日,省外资局向省文化厅发出《关于拟对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意见》,称:“从减少合作双方的经济损失出发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拟同意对银港公司进行清算。请责成电影公司以律师见证形式再次向融发公司发函,通知其在15天内派人前来参加清算。”嗣后,向融发公司发出的函件被退回。同年10月17日,省文化厅向省外资局提交《对哈银港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2000年6月29日,省外资局作出黑外资审字〔2000〕018号《关于哈尔滨银港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批复》,同意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组织银港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并对外公告;清算结束后,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此外,1993年6月18日,双方当事人就未能纳入合资合同及章程的双方一致议定的事项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其主要内容为:1、项目投资总额为320美元(折合人民币3,200万元),电影公司投入9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60万元,含以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69号两栋共1,890平方米旧楼所占用的1,350平方米50年的土地使用权并三通一平后作价50万美元);2、融发公司须在营业执照下发后三个月内将合同规定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15.4%,即18万美元现金汇入合营公司帐户,完成验资后,18万美元暂汇存在融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待电影公司拆楼前十日内,融发公司再将18万美元按人民币兑美元10:1的比率以人民币180万元汇到合营公司帐户。上述《备忘录》未报合资合同的审批机构批准。

  1994年1月28日、1月31日,银港公司将融发公司18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中的175万元人民币退至融发公司指定的帐户。同年3月9日,黑龙江省北方会计师事务所为银港公司出具黑北会验字(94)第116号《验资报告》,称:“截止1994年1月30日实际投入注册资本6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8%,其中电影公司投入场地使用权按合同作价500万元人民币,全部到位,另投现金75万元人民币,作为合资企业负债;融发公司根据合同和批准证书规定投入现金人民币180万元人民币,占应投额的15.43%。电影公司所投场地使用权,应由电影公司负担三通一平的费用。”1994年4月6日,成泰公司致函电影公司称:“银港公司已于1994年1月1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因目前我公司由于人力不足,无力参与经营,加之资金的筹措尚存在一定的困难,经讨论决定将我公司在该项合资企业的股份(1,166.7万元人民币),总投入2,24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融发公司,现正式通告贵公司。”同日,融发公司致函电影公司称:“我公司同意接收成泰公司在银港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与责任。”次日,省文化厅向省外经委报告称:“我厅直属单位电影公司于1993年6月与融发公司成立合营公司,并经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外方资金迟迟不到位,我方通知其迟出,另寻合作伙伴,经与成泰公司洽谈,签订了合同,并重新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但融发公司坚持不退出,一再表示真诚合作的愿意,并于1993年12月打入首批验资费180万元,还派来人员。鉴于目前的情况,经研究,同意电影公司的意见,辞退成泰公司,将合资的外方伙伴仍定为融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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