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的工作,我厅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用印制度作出调整,授权我省外资单列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一一进口设备清单并加盖合同(章程)审批机构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1、省外经贸厅办理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确认书手续不变。
2、省外经贸厅将统一刻制“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编号1-51号图章),分别发给各省辖市、外资单列县(市)外经贸局、各外资单列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是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之一。进口设备清单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范围列明进口设备的批次、名称、数量、价格、原产地、新旧设备等并加盖企业图章后报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审核盖章,由海关查验放行。
4、各省辖市、外资单列县(市)外经贸局、各外资单列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在自行审批批复外商投资企 业合同(章程)范围内,凭省外经贸厅出具的办理国家鼓励类外 商投资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审核并加盖省外经贸厅发给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 (图章编号附后)。
5、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仍由省外经贸厅加盖“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图章样式不变)。
6、9 5年—96年期间所批准的已经外经贸部审核备案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料及设备清单由各省辖市、外资单列县 (市)外经贸局、各外资单列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自行审核盖章。
7、海关凭我厅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免税、征税及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外资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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