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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金融不良资产时应当注意的
www.110.com 2010-07-31 14:49

  自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便采取了实质性的措施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但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至今依然困扰着中国银行界。虽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地受让、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金融不良资产,但是这并没有实质上地改观中国金融不良资产的规模。至目前为止,据有关专家评估,中国仍存在总值超过5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在经历了近年来的高速经济增长和过度投资之后,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的影响,中国金融不良资产的总值将会进一步增加。目前,已有多家境外投资者瞄准中国如此巨大的不良资产市场,时刻准备着行动。

  中国政府一方面希望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以期高效、优化地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而严格管理、控制境外投资者参与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因此,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中国金融不良资产时尚须注意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本文将着重介绍几个应当注意的主要方面。

  一、投资不良资产的方式

  目前,中国政府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以境外投资者身份或者间接地以外商投资企业身份购买和受让金融不良资产。

  对于境外投资者直接以境外投资者身份购买或者受让不良资产的,法律、政策上没有做特别要求。但是,根据《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2007年2月1日发布)的规定,直接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的,将须参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

  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必须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的基础上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商务部审批后方可设立。

  除上述方式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资产咨询等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超营业范围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会遭受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同时,中国政府更明令禁止境外投资者设立或变相地设立讨债公司的方式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2000年6月15日,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其中以非常严厉的措辞禁止开办讨债公司和讨债业务。

  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中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中国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然而,在取得不良资产时,中国政府要求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并且要求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在购买或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处理的不良资产时,应当注意到目标企业的其他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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