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举行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走出去”战略,并写入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随后,在2001年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上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立了“走出去”战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在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强调和深化了“走出去”战略。国务院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是明确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继续坚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
(一)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加强政策引导,统筹协调,规范秩序,合理布局,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
(三)完善决策机制,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科学论证,审慎决策,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坚持工程项目承包公开公正透明,重信守诺,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关心和支持当地社会民生事业。
(六)提高境外工程承包建设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七)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八)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培养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人才,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能力。
(九)营造友好的舆论环境,宣传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政策主张,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和企业的良好声誉。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决定》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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