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财政鼓励政策包括:
第一,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得利润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予上交。国内投资单位应在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后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境外企业财政登记和产权登记。“自获利5年内”是指依据经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确认的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的5年。
第二,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2.简要评价
第一,总体支持力度较小。财政政策是发展中国家鼓励境外投资的重要手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现行的境外投资的财政鼓励政策力度较小,很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亏损提留等措施,我国均未实行。第二,对于设备投资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但全国的退税由于按计划而非按出口实绩下拨退税款,因此,经常出现退税额不足、退税时间长等问题,占压企业资金。
(四)政府间合作
1.现状
第一,中国已经与10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这些协定大多数是中国以投资东道国的身份签署,而非以投资输出国身份签署,因此,对我国在海外投资的保护作用不可高估。
第二,中国已是wto成员,中国企业在其他wto成员投资,将可以按照trims和gats协定享受相应的保护。
2.简要评价
第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工作亟待加强。据统计,1979~2001年底,我国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境外协议投资金额为83.6亿美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近6610家企业。而我国只与101个国家与地区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远远落后于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而且,在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偏重于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保护,对于保护我国在海外的投资关注不够。
第二,中国尚未成为任何自由贸易区成员,因此,没有参加任何区域层次的投资保护协定,使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更为重要。
第三,中国刚刚加入wto,如何充分利用wto有关协定提供的投资保护,对于我国政府与企业,都存在一个经验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要注意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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