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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