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
关于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同规
www.110.com 2010-07-31 14:59

  目前国内对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规制的政府部门规章分别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04年12月起施行)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03年3月1日起施行)。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创业投资企业除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外,还可以设立非法人制的合伙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相对于投资公司而言有更高的商业风险,因此与投资公司相比,政府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规制更加严格,其经营业务的范围亦不如投资公司广泛。

  一、在设立条件方面

  1、设立投资公司有三方面条件,主要为资金门槛:

  (1)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若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占大股权的投资者符合下面的条件:即投资者资信良好,具备开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2)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开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设立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在投资人数上有要求外还设立了必备投资者的制度,且对必备投资者的资质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企业存续期间对必备投资者的限制亦较多,但是投资者资金门槛相对投资公司来说较低,具体如下: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b、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c、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d、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e、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