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二)烟草加工业(三)纺织业(四)皮革、皮毛制品业(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六)造纸及纸制品业(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九)医药制造业(十)化学纤维制造业(十一)塑料制品业(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十五)金属制品业(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四、电子、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水利管理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七、批发和和零售贸易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看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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