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www.110.com 2010-08-02 14:32

  一、 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二)烟草加工业(三)纺织业(四)皮革、皮毛制品业(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六)造纸及纸制品业(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九)医药制造业(十)化学纤维制造业(十一)塑料制品业(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十五)金属制品业(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四、电子、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水利管理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七、批发和和零售贸易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看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