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外商以资金、技术等方式,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 外商可以依法申请或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也可以依法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采,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颁证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可在矿产资源富集区域设立矿业开发区,并依法制定矿业开发区的特殊政策。
第八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均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勘查登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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