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其他原因导致资不抵债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由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各方发生纠纷无法继续经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企业终止时,都需要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又称清盘,简单地讲,即了结已解散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企业财产的法定程序。或者表述为:是指企业解散时,清算企业财产关系、终结解散企业法律关系的程序。也即清理已解散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使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还可表述为:是指企业在正式结束其法律生命,注销其法人资格之前,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对企业的全权债务及资产进行规范和处理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企业清算是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环节,能否在清算过程中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完善。
企业清算具有如下特点:
⑴从清算产生的时间看,企业清处是在企业注册成立并运作一定期限后才存在的制度。若企业法人尚未注册成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就不可能存在企业清算的问题。同时,企业法人虽然注册成立,但没有运作和经营,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清算的问题。
⑵从清算的目的来看,企业清算是保证企业如何规范地终止的制度。企业一经注册成立,即开始了法律意义上的生存过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需终止自己的生命,但不能随意终止,既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是能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这就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是企业终止的必要程序和阶段。
⑶从清算的本质来看,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企业的家底,并对之进行彻底的清理,诸如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⒈清算的类型
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一般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特别清算。
破产清算即破产程序中的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即依据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的结果。非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组织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
普通清算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进行的,无需法院监督的清算。由于是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算,又可称为自行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惩障碍的,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时,而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构申请进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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