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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www.110.com 2010-07-31 14:4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众多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外资领域的法律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加以修改和调整,以适应我国入世的承诺。然而在这一法律体系中,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只有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应该说《清算办法》是外资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问题而进行的重大立法尝试,在当时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笔者在从事实务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尤其是特别清算面临的法律障碍较多,《清算办法》已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执行中逐渐显露中许多问题。笔者曾参与办理的几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纠纷均历时多年,从中深刻认识到清算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清算难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加以修改,将影响外商对我国投资法制环境的总体评估,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本文即结合笔者曾参与办理的几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案例探析我国清算法律规定的缺陷,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期推动这方面的法律改善。

  一、清算之争、多年难解——一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纠纷引发的思考

  1993年7月,经某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浙江A公司(以下称“中方”)与香港B公司(以下称“外方”)合资成立了浙江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合资企业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合资双方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一系列矛盾和纠纷。1996年6月,外方以中方未出资及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997年5月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终止合资企业合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并确认中方A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外方于1998年4月召开董事会(中方董事未参加),决定成立清算委员会,合资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1999年8月,合资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后,因合资企业承担了对中方借款担保的连带责任,为向中方行使追偿权,清算委员会诉至法院,双方就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及其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争议颇大。中方认为外方单方面成立清算委员会,将公司资产全部清算给外方,是违法行为。2001年1月,中方向某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该主管机关答复待司法程序结束后再行处理。2001年12月,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仲裁机构已认定中方未出资的事实,合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有关普通清算的规定设立清算委员会并无不当,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在此前已成立并已开展工作的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2004年2月,中方通过其上级部门再次向某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该案正在处理之中,尚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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