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投资案例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本投资可以如下三种形式进行:
第一种形式:以外商独资企业名义直接在华设立全资子公司X1
第二种形式:以外商独资企业中的投资方名义在华设立X2
第三种形式:以外商独资企业和投资方共同名义在华设立X3
上述三种形式设立的不同企业,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另,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再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X1视为内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资金性质一般都被纳入内资范围 ( 中西部地区除外 ) 。但近年来,为了有助于加速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程,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视作外资:
一种是依据 1995 年 4 月起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另一种是依据 2003 年 3 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除这两种类型外,其余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视作内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但对被投资企业在 举借外债 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因此,X1在华同其他中国内资企业一样,不享有优惠待遇。但是,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X2是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X3是外资企业,适用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X3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时,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有关设立一个内资企业还是一个外资企业的问题。X1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因此如果要享受优惠待遇,建议选择X2和X3。
但是,X1和X2、X3在设立程序和设立时间上大不相同。X1只须完成工商登记后,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可;然而,X2和X3和需要经历审批程序,设立时间比前者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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