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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8-02 14:33

  为了吸引鼓励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该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追加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基本规定

  (一)直接再投资的确定

  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1.国税发[2001]08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2.国税发[2002]090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3.国税发[1997]071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4.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二)退税主体退

  税主体仅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包括中方企业。依据国税发[2002]090号、国税函发[1995]154号、财税字[1994]083号文件规定,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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