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上述经营期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 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过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书》。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税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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