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土地使用实行下列优惠:
(1)在贫困地区投资或举办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40%;
(2)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15-25%;
(3)对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10%;
(4)外商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出让金优惠40-50%;
(5)外商投资建设交通、能源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30%;
(6)对投资进行旧城改造、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包括市区繁华地带),土地出让金优惠30%;
(7)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费根据用途、地段等,给予优惠。
(8)外商成片开发土地,土地出让金在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按 合同分期支付。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土地的出让金,在济源市区的,以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为标准;在县(市、区)的,以当地基准地价为标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可以以原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作为股份入股。境内外地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兴办企业的用地,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土地使用期满,需要续期的,受让者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
涉外税收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率计征,财政部门按减免比例返还。
(2)从事家、林、牧业投资的外商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到我市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总额60%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凡缴纳农林特产税的企业,当年新增的农林特产税全部返还给企业。税收返还由财政部门返还,返还期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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