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连续三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如果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如果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马鞍山市的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马鞍山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8)在马鞍山市投资农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其他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将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市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农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农业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0%。
(9)在马鞍山市的符合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除另有规定,其购买国产设备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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