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条外商来我市投资,除享受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优惠经济政策外,同时享有本优惠政策所列各项优惠。
第四条鼓励外商在以下产业和项目投资:
(一)填补我市、自治区和国家空白的项目。
(二)国内外市场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稀土综合开发应用的项目。
(三)我市急需的交通、能源、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
(四)有利于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
(五)改造我市传统工业和老企业项目。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
(七)防沙护黄、绿化造林、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八)交通、通讯信息网络工程建设项目。
(九)资源综合开发和资源再生项目。
(十)农、林、牧、渔新技术及综合开发项目。
(十一)出口基地建设和口岸建设项目。
(十二)引进先进技术、智力的。
(十三)旅游、文化、娱乐综合服务项目。
(十四)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核工业拨20%的可支配资金,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金,支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税收优惠:
(一)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报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年至经营期满按照国家规定税率缴纳,经财政部门核准,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金中,列支企业上缴税金的35%,扶持企业。
(二)对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金中,列支企业上缴税金的50%,扶持企业。
(三)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出口企业标准,税务机关核准,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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