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六)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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