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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31 14:43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和管理经验, 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

  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

  “投资公司”)。

  第一条 本规定中投资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

  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

  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 拥有举办投资公司

  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

  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

  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 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

  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 个以上从事生

  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实缴付的注册资

  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 中国投资者应

  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其

  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 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

  经拟设立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 投资各

  方签署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公

  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 可

  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注册登记证明文

  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

  告(复印件);

  (四)投资各方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 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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