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管理经验, 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
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
“投资公司”)。
第一条 本规定中投资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
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
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 拥有举办投资公司
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
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
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 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
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 个以上从事生
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实缴付的注册资
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 中国投资者应
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其
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 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
经拟设立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 投资各
方签署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公
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 可
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注册登记证明文
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
告(复印件);
(四)投资各方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 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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