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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凯旭商贸有限公司诉地铁中国物业有限公(2)
www.110.com 2010-08-02 14:38

  被告质证后认为:1、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合同约定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并非是被告利用占70%股权的优势单方任命黄可凝小姐;3、虽有雇佣合约,但并未限定期限,只是临时性的暂时任命;雇佣合约是套用被告的合同样本,第九条的3年期限应该划掉;落款“北京汇俊”是笔误,应为“重庆汇俊”;原告认为不应由被告单方任命黄可凝,但并未提出过书面异议;黄可凝所有工资待遇都是重庆棕榈泉公司支付的,而不是重庆汇俊公司,且重庆棕榈泉公司董事长也是重庆汇俊公司董事之一。

  被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主要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庆汇俊公司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原告证据6相同);2、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章程(与原告证据2相同);4、合同(与原告证据1相同);5、雇佣合约(与原告证据3相同);6、员工薪酬明细单;7、6-9月财务情况明细表。

  (二)重庆汇俊公司与重庆棕榈泉公司的资料(复印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对小区弱电及智能化系统安装的具体要求;3、对一期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及装修要求的建议;4、重庆棕榈泉公司前期物管部转入重庆汇俊公司的通知;5、双方移交工作的确认;6、定期召开工程会议的建议;7、工程遗留问题及相关事宜;8、提交交房前所需相关资料的建议;9、一期车库及1#、2#平台相关事宜的工作联系函;10、对一期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及装修要求的建议;11、重庆汇俊公司管理及交接事宜;12、来往登记表;13、重庆汇俊公司接收外来文件登记表;14、重庆棕榈泉国际花园一期延期交房建议函;15、汇俊物业解决方案建议;16、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函;17、回复函;18、要求撤换重庆汇俊物管公司黄可凝小姐总经理职务的函(与原告证据8相同);19、回复函(与原告证据9相同);2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处理的函;21、律师催告函及答复。

  (三)原、被告的信函。1、关于召开第一次重庆汇俊物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与原告证据4相同);2、关于重庆汇俊物业有限公司第一次董事会的函(与原告证据5相同);3、关于终止合作关系并立即进行善后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函(与原告证据10相同)。

  原告质证后认为:1、对被告证据(一)5雇佣合约落款有异议,当时传真给原告的合约落款是北京汇俊,而现在盖的是重庆汇俊的章,应是诉讼后制作的;2、被告证据(二)14延期交房建议函证明重庆汇俊管理混乱,黄可凝除任命资格不合法外,还不具备总经理的能力;3、对被告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1、鉴于原告对被告证据(一)5雇佣合约落款有异议,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2、鉴于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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