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5日,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合营公司对重庆棕榈泉国际花园一期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了合同。
2005年3月20日,被告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刘伟强正式委派黄可凝自2005年4月1日起出任总经理。2005年3月21日,合营公司与黄可凝签订了《雇佣合同》,聘请其为总经理,受雇日期为2005年4月4日,合约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主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并约定了薪金(每月基本薪金、年终双粮)、福利(假期、交通费用)等,合营公司董事长刘伟强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5年5月26日,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营公司共同决定,原棕榈泉房地产前期物管部员工即日全部转入合营公司,并与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同时废止。
2005年7月14日,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函合营公司董事长刘伟强,称总经理黄可凝到任至今,合营公司一直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公司运作及内部管理一片混乱;至今大部分员工仍未签劳动合同等。
2005年7月15日,合营公司董事长刘伟强回复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刚,称总经理黄可凝早已将被告沿用的人事、财务、安全、工程维修等管理制度发给相关部门,要求部门经理针对本地情况合理修改,其他对公司现在执行的工作影响不大的管理制度会在8月31日交房后再安排人手陆续修改、规范整理出来;合营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将劳动合同提交给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批后,总经理黄可凝于6月9日将劳动合同提交给重庆市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备案,并于6月27日将劳动合同发给员工,又于7月4日统一发放内部函解答,因双方就员工待遇安排方面未达成共识,故合营公司未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刘伟强聘请的总经理黄可凝主持制定了部分经营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等,但是未经过董事会。被告在庭审中称,合营公司在适当时候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8月1日,原告致函被告,称被告要求立即终止双方就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并于本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协商解散、清算事宜,否则将采取单方解除方式终止双方合作关系,依法清算。
2005年8月12日,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伟强致函原告董事长兼合营公司董事谭勇,邀请其参加将于2005年8月25日在香港召开的第一次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推荐总经理事宜、日常营运事宜、股东问题,协调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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